2015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旨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辑收录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对该《意见》的解读,其指出“先照后证”有其特定的范围,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而为保障“先照后证”的实行,协同监管是必要的举措。协同监管既包括了各部门应协同建立集中、高效的联动信息供给平台,又包含了各部门应协同执法,同时吸收全社会参与实现社会共治,最终达到以协同信息监管重塑信用国的目的。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的出台是适应变化的客观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失信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力度。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限制消费的范围拓展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有关的消费;二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取消“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限制条件;三是增加对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等动车组列车的限制;四是增加对单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四类责任人员的限制。为了方便读者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本辑就该《决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适用问题,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解读文章。本辑末尾还附有《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总目录,便于读者查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