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第一章介绍了环境相关风险可保性的一般性问题,第二章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重点讨论了在事实与法律上可能会影响风险可保性的可变因素。特别是,笔者分析了OECD国家环境责任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同时也分析了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应当具备的特征。笔者还描述了保险业为应对诱导可保性问题设计的新产品,以及保险人在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中的多种潜在作用。本书的第三章主要分析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即风险是来自于诸如飓风、洪水与地震等极端自然事件的发生概率。笔者强调了保险人在解决极端风险保障问题上的作用,同时也强调,私营保险解决方案在其中具有局限性,因为对于承保极端风险而言,私营保险难以处理其庞大的经济后果,也难以进行风险集中。作者还概述了补充性的或替代性的风险管理方式,这些风险管理方式已经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中得到了检验。同时,笔者分析了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的关键作用以及资本市场中新型金融工具的发展(比如巨灾债券或气候衍生性金融产品),这些金融工具为应对自然灾害导致的巨大损失提供资金与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