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从商事创新中的商法难题说起
第一节研究缘起
一、商法传统体系有别于民法的生成逻辑
二、商事创新中商法传统体系的困境
三、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是商法难题的解决之道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法律性质:“合同”抑或“物”
二、对传统民法中财产权的反思:有关“无形财产”的研究
三、从商法视角对新型财产权利展开的研究第三节 本书研究概述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二、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三、研究重点、难点、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商事交易标的物从“有体”到“无体”的演变及其对商法传统体系的冲击
第一节法律关系理论视野中的商法体系缺陷
一、法律关系理论与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传统体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完整性之间的矛盾第二节有体物交易时代商法体系缺陷的弥补
一、有体物交易时代商法体系缺陷并未暴露的原因
二、民法中“物”的扩张与商法体系缺陷的弥补
三、商法在“民法的商法化”现象中遭遇生存危机第三节无体物交易时代商法传统体系遭受的冲击
一、无体物交易时代民法中“物”的扩张“瓶颈”
二、商法传统体系遭遇无体物交易的冲击
第三章商法调整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概念界定及其权利特性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概念界定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权利特性第二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形成原理的法律解读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内在权利构造原理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证券化(份额化)”原理第三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性及“权利繁荣”现象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技术性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性
三、“权利繁荣”现象第四节商法对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统一调整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法律调整现状:以金融商品立法为例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统一立法
三、商法调整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要旨:风险防范
四、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商法制度框架
第四章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环节的商法调整
第一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的商法调整模式
一、商法的视野范围:“监管”抑或“调整”
二、调整模式: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
三、有关“事后调整”的两个理论问题
四、“事前调整”的思路与模式
五、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创新与商法调整模式的选择第二节“造物规则”:关于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资格的实体规范
一、“造物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现状
二、“造物规则”的基本内容
三、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权利构造中常见因素的合规性审视
四、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合规入市的程序保障第三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环节的衍生问题:关于“商事交易市场”的商法调整
一、“市场”与“商事交易市场”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所涉“市场”的种类
三、我国现有商事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商事交易市场体系的发展路径选择
五、关于商事交易市场建立问题的商法视角和调整方法
第五章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交易环节的商法调整
第一节商法调整市场交易环节的“交易适当性”原则
一、“交易适当性”的法律概念与源起
二、“交易适当性”的法律特征及属性
三、“交易适当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四、“交易适当性”原则在我国制度中的现状及其评价第二节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制度
一、“买方合格交易资格”的称谓及其概念
二、商法建立“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制度的路径
三、商法制定“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实体标准的一般理论
四、我国现有的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市场交易环节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市场交易环节的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四、信息披露的标准
五、信息披露的形式第四节违反“交易适当性”原则的商法后果
一、交易适当性原则与私法诉讼
二、特殊的无效或撤销制度
三、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退市环节的商法调整
第一节退市的原因
一、主动退市的情形
二、被动退市的情形第二节退市的商法后果及其处理程序
一、退市的实体法律后果
二、退市的商法处理程序
第七章结语: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与商事立法体系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财产法与商事法的衔接
二、商法三元结构:商事立法体系之创新
三、商法三元结构与我国《商事通则》的立法定位
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后记:徘徊在学术与实务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