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zui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zui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然而,单纯的强力是构不成真正的权利的,因为这种“权利”会随着强力的停止而消失,一旦这个强力被新的强力所击败,由这个强力产生的“权利”就会被新的强力所接收;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不是根据义务而服从了,而是出于一种明哲保身的态度才被迫服从的;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必要。因此,强力构不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quan威才有义务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