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程序是普通法程序与自然权利观念融合的结果。以此为论题,本书对宪法程序的理论逻辑、制度架构和普通法渊源进行了系统的考绎。开篇揭示宪法程序和普通法的制度关联,然后追溯普通法程序的历史演进,分析中世纪迄今普通法在制度与价值上的继承与变革。同时,将普通法与欧陆法进行比较,以阐明普通法的程序理念和制度特质。最后探讨以程序为中心的"宪法之治"的社会条件与制约因素。本书认为,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程序,经过近代自然权利哲学的价值革新,而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其所归。普通法以其程序技术策略,于13世纪初完成了对封建司法的公权化,以及对教会司法的世俗化,从而实现了自身的理性化。但是,直到16、17世纪,普通法仍然以中世纪经院哲学为基础,此时兴起的自然权利思潮未能撼动普通法法律家的保守信念。边沁秉承启蒙哲学传统,通过推进功利主义改革而完成了英国法的价值嬗替,普通法程序因而成为保护公民自由的宪法堡垒。宪法程序作为契约社会的协作型法,是协调权利关系、实现政治和平的根本保障。除运用史论结合的方法之外,本书对英国封建王权的探讨、对英法政体的比较,以及借助涂尔干与韦伯社会学概念对宪法程序的解读等,都是跨学科取径政治学与社会学,在更开阔的视野下探究宪法程序的制度与思想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