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达,1942年生人,祖籍广东中山。恢复重建中国律师制度后首批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1982年,即因*名的《工程师韩庆生收受贿赂罪》一案而被《嘹望》(1983年第七期)等国内外多种传媒以“改革开放知识分子**案”作广泛报道。 1984年,为顺应武汉海事法院创设,组建了湖北省经济法律服务中心海事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执行主任)。1985年12月28日代理了武汉海事法院成立伊始**案,武汉长江轮船公司长江22003轮船队与安徽含山县航运公司巢湖45号轮船队船舶碰撞一案,且以“不可抗力——天灾自行负担”而胜诉。1986年,在武汉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开发长江水系要注重法制建设》一文,倡导海事法律服务、教学、科研三位一体。同年,参与原交通部《交通法律顾问丛书》(海河运输篇·远洋运输篇·公路篇)编纂。1987年,提纲交通部长江职工大学、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身)主办的《首届交通法律顾问**培训班》,任讲师团成员。 1989年4月28日,受聘承办长江三大海事案之一的1988年7月25日川江特大船舶碰撞案(交通部四川万县港务局802船队与云航24号船川江巴阳峡船舶碰撞案)的刑事辩护,及其后《长江中游交汇水域8.8海损案》的代理。1994年,担任湖北省司法厅直属**家合伙制海天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先后承办了多起典型、新颖的倒签提单案、无单放贷案和国际航空快件索赔案等涉外海事海商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各类报刊杂志及论坛上发表包括《论海事法院适当受理刑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内的专业论文百万余字,参编了《企业管理技巧思维大全》《海商投资企业管理》《船舶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管理》《船舶海事纠纷仲裁诉讼实务》《中国海事律师案例实录》等*作。近年还担任《中国标准造船合同(CMAC)上海格式》文本研究起草小组副组长,主要撰稿人。现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终身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