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部分 释义
一、立法目的
二、流域范围
三、适用范围
四、水资源所有权及管理体制
五、基本原则
六、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七、水资源合理利用
八、节水型农业
九、禁止开荒
十、流域管理机构
十一、塔委会职责及组成
十二、塔委会议事规则
十三、塔委会执行委员会
十四、经费来源
十五、规划法律地位
十六、编制和审批权限
十七、建设水工程的审批程序
十八、水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体
十九、地下水资源管理
二十、保护胡杨林
二十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二十二、水量分配方案、调度预案
二十三、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及责任制
二十四、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二十五、水量调度主体及秩序
二十六、水量调度原则、方式、措施
二十七、防汛抗旱
二十八、应急水量调度
二十九、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十、水资源论证制度
三十一、水费和累进加价制度
三十二、水功能区划
三十三、排污总量控制
三十四、水质监测
三十五、入河(湖)排污口
三十六、河道管理主体
三十七、围垦河道和人工育苇
三十八、涉河建设活动管理
三十九、河道采砂管理
四十、水土保持
四十一、水文、水资源信息
四十二、擅自凿井取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十三、非法开垦行为
四十四、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
四十五、破坏水量调度管理秩序
四十六、未经批准超计划、超定额用水
……
第二部分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