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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法对中国民事主体制度之影响

苏联法对中国民事主体制度之影响

定 价:¥48.00

作 者: 王春梅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法律文明史文库.俄罗斯政法文丛
标 签: 法律 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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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00874 出版时间: 2017-0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34 字数:  

内容简介

  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我国立法与法学理论的全面苏联化,苏联范式开始成为我国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的典范与理论宗师,包括民事主体制度在内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也呈现出明显的苏联法特色,甚至成为苏联民事法律制度之“翻版”。就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而言,其对苏联民事主体制度的内容移植与特色彰显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延续至80年代,并在20世纪我国先后进行的三次民法典编纂中得以典型体现。之后,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国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开始吸收、借鉴更多元的影响因素和多样的思想学说,苏联法的影响逐渐退去。但是,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中,依然可以发现诸多苏联法内容遗留与制度特色,并日益显现出消极性,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当代发展。因此,如何在观念、制度与立法层面寻求“去苏联化”的化解之道,培育和完善现代私法人格与当代民事主体制度,成为当下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应然选择与努力方向。

作者简介

  王春梅 1971年生,黑龙江省克山县人。分别于1995年、1998年、2007年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11~2014年期间,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师从李秀清老师。现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库专家、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俄罗斯法。出版专著《民事主体的历史嬗变与当代建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研究》,在《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论坛》等国家j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和摘编。

图书目录

第一章苏联民事主体制度的本土样态
第一节民事主体的财产性色彩
一、“两种成分”之争与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的统一性
二、苏联民法对财产关系的主导调整
三、财产关系主导对苏联民事主体财产性色彩之营造
第二节以所有制为基础的民事主体分类
一、苏联民法对传统民事主体分类的认同
二、民事主体分类与所有制基础之勾连
三、由所有制基础决定的企业法人分类
第三节国家私法人格的特殊性及其实现
一、国家在苏联民法中的主体地位
二、苏维埃国家私法人格实现的公法性
三、国家私法人格的特殊地位
四、国家主体的特殊性在国家所有权中的体现
五、普遍承认和赋予国家机关以法人资格
第四节苏联法中民事主体的术语表达
一、传统“自然人”主体的苏联法表达
二、苏联民法中法人的替代表达之一——“组织”
三、苏联民法中法人的替代表达之二——“企业”
第五节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特殊性
一、苏联公民权利能力平等的确立
二、苏联公民权利能力的义务配设
三、法人权利能力的特殊性
第六节民事主体的主体性缺失
一、苏联民事主体中主体特质的缺乏
二、苏联民事主体中主体性要素的匮乏
第二章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西化与裂变
第一节民国时期民事主体制度的大陆法系走向
一、《中华民国民法》中自然人主体对大陆法系民法的靠近
二、《中华民国民法》中法人主体对大陆法系民法的靠近
第二节民国时期民事主体制度的现代趋附
一、自然人人格属性对现代私法之趋附
二、法人人格对现代私法之趋附
第三节中国民事主体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裂变之萌芽
一、所有制话语的引入与民事主体的公私区分
二、“企业”表达的术语引入与使用
三、机关主体地位在我国的初现
四、权力因素的介入与对主体意志的干涉
第三章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苏联范式植入
第一节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植入的理论分析
一、意识形态的高度趋同
二、计划经济的体制同构
三、国家优位与市民社会基础缺失
四、从文化同质到法学同构
五、废立之间法律传承之断裂
六、社会主义国家渐近的规律
第二节2世纪5年代: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的全面引入
一、民法调整对象及民事主体财产性色彩的高度一致
二、“所有制”话语的立法纳入与主体性质区分
三、民事主体术语表达的移植
四、国有主体优位的显现与移植
五、国家特殊主体地位与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移植
六、主体性缺失的反映与移植
第三节2世纪6年代: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之沿袭
一、民法调整对象财产性与公法性的偏重延续
二、“所有制”话语的扩张与主体经济成分区分的严格趋向
三、民事主体术语表达的沿用与添加
四、国有主体优位的继续巩固
五、国家特殊主体地位与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持续
六、主体性缺失的改观与退化
第四节2世纪7~8年代: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的松动与坚挺
一、人身关系调整的添加与民事主体财产性的弱化
二、所有制话语对法人主体分类的继续控制
三、国家特殊主体地位的鲜明定位
四、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坚定贯彻
五、民事主体术语表达的沿用
六、人身权分类上的影响
七、民事主体的主体性凸显与解放走向上的一致
第四章中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的苏联法烙印及其消极性
第一节中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中苏联法烙印体现
一、民事主体术语表达的印记
二、民事主体分类中所有制话语的控制
三、国家特殊民事主体地位的隐性持续
四、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继续贯彻
第二节中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中苏联法烙印的消极性分析
一、“公民”主体称谓与传统民法的精神疏离
二、对法人主体地位与主体性质的掩盖
三、所有制基础对平等观念的背离
四、国家公私法人格错位之暗含
五、对公共机构非法人化潮流与现实的逆反
第五章中国民事主体制度“去苏联化”的抉择与应对
第一节俄罗斯民事主体制度当代变革的我国启示
一、俄罗斯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精神架构
二、俄罗斯自然人主体制度的当代发展
三、俄罗斯法人制度的当代发展
四、俄联邦和联邦各主体的特殊民事主体地位肯认
第二节中国民事主体制度“去苏联化”的路径探寻
一、以“自然人”表达彰显传统民法之精神
二、以“法人”表达明晰主体地位与主体属性
三、消除所有制勾连建构平等多元民事主体
四、我国国家私法人格的平等定位与培育
五、我国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与重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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