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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

定 价:¥88.00

作 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 编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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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917844 出版时间: 2017-04-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总则》相关起草者对其条文进行全面、深入、精心阐释。书中立足民事司法实践,对《民法总则》各条提炼出“条文主旨”并从立法角度逐一进行了精准、详细的解读,深入阐释条文背后的立法宗旨、价值考量。同时,区别于其他同类书籍一般只对条文进行单纯释义的做法,本书专门就法律适用的标准、司法解释的范围作出特别说明,凸显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与实务操作性。本书是帮助广大民事法律工作者全面、准确的了解《民法总则》的立法原意,学习《民法总则》的精神和内容、掌握立法宗旨、准确理解和适用条文的培训用书和办案实务用书。

作者简介

  贾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长期从事民事立法工作,直接参与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十几部法律的起草工作;经常在人民法院、行政机构、律师协会和高等院校作法律讲座。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民法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规定)
第三十三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内容)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扶养费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条 件)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如何计算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条 件)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时间如何确定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与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后如何处理宣告死亡期间的收养关系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的规定)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定义)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法定原则及法人成立条 件)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公示法人登记信息义务)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原因)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具体情形)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及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登记)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撤销)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定义及类型)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章程及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 (决定可撤销等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类型)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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