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立法研究》一书共分六个部分:第—部分:巨灾保险立法的理论基础——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重点探讨巨灾保险立法理论基础重构:现有研究成果均以保险法原理探讨巨灾保险立法。《巨灾保险立法研究》认为:(1)巨灾是小概率大损失事件,这与保险法的“大数法则”有矛盾之处,保险法不是巨灾保险立法的理论基础;(2)生态环境恢复和社会救济是巨灾发生后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巨灾保险立法还应以环境资源法学和经济法学等理论为基础;(3)保险法为私法,巨灾保险立法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公法理论也应成为巨灾保险立法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巨灾保险立法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回顾和对现行立法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巨灾保险立法的观念困境;(2)保险法对巨灾保险的调整存在局限性;(3)巨灾保险专项立法滞后;(4)尚未确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5)巨灾保险立法中的技术障碍。第三部分:国外巨灾保险立法经验借鉴笔者在前期研究中考察了美国、英国、新西兰和日本等国的巨灾保险立法。总结出可借鉴的立法经验:(1)巨灾保险承保范围多有立法予以明确;(2)多以强制性巨灾保险为主、自愿性巨灾保险为辅,政府为承保机构;(3)巨灾保险风险转移机制非单一化,多采用巨灾保险证券化等途径转移风险。第四部分: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思路通过对巨灾损失的严重性及四种救灾补偿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必要性;通过对巨灾保险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先期实践基础的考察,总结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具有技术上和政策上的可行性;明确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目的。巨灾保险可分为综合型、补充型、专项型三种立法模式。综合型立法模式和补充型立法模式均要求将巨灾保险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这又与巨灾保险的社会公益性相悖。专项型立法模式仅需在一部专项法律中对一种巨灾保险进行立法,立法者可以运用立法技术对其做出详尽规定,操作性较强。可见,专项型立法模式是具优势的模式选择。第五部分: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构成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它与商业保险有很大区别。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巨灾保险承保范围;(2)巨灾保险管理模式和运营机构;(3)巨灾风险分担机制;(4)巨灾保险费率的厘定;(5)巨灾保险基金的形成;(6)巨灾保险的监管。第六部分:巨灾保险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设计巨灾保险证券化法律制度基于现代风险管理中风险分散、转移和对冲的理念,综合运用保险和资本市场的风险转移工具,变换未来承保现金流权利为可交易证券,并将巨灾风险从承保能力有限的保险市场和政府财政预算向资本雄厚、容量更大的资本市场转移,因而拓展了可保风险的范围,增加了承保能力,改善了保险业的风险转移效益,使得金融市场间接为纯粹风险提供了保障,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