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一方面,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为丰富的省份,同时也是北半球生物多样性*为丰富的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云南的亮丽名片和宝贵财富,是云南实现跨越发展的独特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云南作为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在国家“两屏三带”十大生态安全屏障中,肩负着西部高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三大生态安全屏障的建设任务。同时,云南又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敏感的地区,因此我们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责任重大。2014年以前云南省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县为18个,2015年增加到23个县,2016年增加到38个县。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导、省级审核和现场核查。为推动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定量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成果,提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参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2013年省站在国家考核指标体系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基础,综合考虑云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域生态环境和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复杂性、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研究建立了《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2015年5月,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云环通[2015]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该办法组织开展全省129个县(市、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统一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以引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切实采取措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此项工作建立了全面、科学、客观的以县域为单位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工作机制。指标体系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共三大类二十项指标,并结合实时监测、调查统计、卫星遥感和现场核查等技术手段,定量和定性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年际变化趋势及政府的生态保护成效。考核结果能切实引导和督促基层政府真正履行起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职责,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通过三年的应用和技术储备,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目前已基本建立考核工作机制和技术体系,并于2015年研发了县级数据填报、州市级数据审核以及省级数据分析评价及综合管理软件系统,提高了考核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2016年根据考核日常化要求,增加研发了数据分季度填报系统、分季度审核系统和考核数据库。《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整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方案和软件使用手册,方便参与考核工作的管理及技术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