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本要义
第一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概述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本内涵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主要特征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主要功能
第二节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第三节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条件和方略
一、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有利条件
二、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宏观策略
第四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结构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结构的内涵
二、典型案例分析
第五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政府
二、社会资本
三、项目公司
四、金融机构
五、咨询公司
第二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识别程序
第一节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预判
一、备选项目应具备的要素
二、项目的发起
第二节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备选项目
一、项目遴选
二、制定和实施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第三节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一、定性评价
二、定量评价
三、中期评价
第四节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基本含义
二、责任识别
三、支出测算
四、能力评估
五、信息披露
第三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准备
第一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专门协调
一、统筹规划
二、政府投资引导
三、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四、土地管理及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五、综合金融服务
六、PPP中心
第二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运作方式
三、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四、交易结构
五、合同体系
六、监管架构
第三节政府审核
一、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二、审核程序
三、审核的内容及效力
第四章项目采购
第一节资格预审
一、采购文件准备工作
二、资格预审公告
第二节项目采购
一、项目采购文件
二、项目评审
三、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
四、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五、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六、响应文件评审
第三节项目确认
一、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二、确认采购结果、签署项目合同
第五章项目执行
第一节社会资本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一、项目公司的设立环节
二、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
三、项目公司的运作程序
第二节项目融资
一、融资方案和融资交割
二、修订合同的相关融资条款
三、债权人直接介入重大风险管理
第三节政府在履行合同中的责任
一、政府预算管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支付台账
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四、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
五、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六、项目退出机制
第六章项目移交
第一节项目合同中的移交条款
一、社会资本的主要义务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实施机构的主要义务
第二节项目移交工作程序
一、竣工验收
二、移交资产的资产评估
三、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
四、办理过户移交手续
第七章案例精选
一、智慧农业谷项目
二、鸡西(鸡冠)产业园区项目
附录有关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五、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
六、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
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
九、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十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
十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