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来,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标配”不是民法总则,而是债法总则。2016年的法国债法改革对《法国民法典》的修订是在债法领域内将规范抽象的作业推进了一层。它解答了中国在债法体系构建中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即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发达、通则规范薄弱的情况下,如何重建债法体系。法国债法修订凸显在债法体系构建中债之渊源的主导地位以及合同的基础地位。法国新债法将“准合同”限缩为利益不当变动的恢复机制;对“准合同”所涵盖的三种制度无因管理、非债清偿与不当得利,均设立了专章。人们不仅次在法典中看到了法国的不当得利规则(此前均是通过判例与学理构建出来的),还可以较为清楚地判断三者的内容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