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诱惑取证”是国家利用暗中执法人员或者线民,引诱、挑唆行为人违法犯罪,并将其抓捕的一种新型行政调查取证方式。近年来我国行政诱惑取证得到了广泛使用,尤其是“机会提供型”诱惑取证在行政执法领域被多次使用。然而执法人员可能对未涉嫌违法犯罪的公民采取过度引诱促其违法犯罪,使国家沦为违法犯罪的“制造者”,与行政调查取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制度本意相背离。长期以来,我国受到美国“主观说”的影响较大,却未细致地说明如何判断“违法犯罪倾向”,且没有考虑政府挑唆行为的合法界限。从各国的行政诱惑取证的发展趋势来看,应逐渐摆脱单一的“主观说”。要求执法机关开展事前违法犯罪嫌疑调查,不得开展随机测试,并要求执法机关不得施加过度压力等都应作为我国的立法参考。在法律效果评价上,应彻底否定违法政府挑唆,避免执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