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一、刑法的适用范围
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61号]——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第69号]——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
阿丹?奈姆等抢劫案[第245号]——刑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邵春天制造毒品案[第640号]——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
二、犯罪和刑事责任
李典故意杀人案[第49号]——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
阿古敦故意杀人案[第152号]——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
彭崧故意杀人案[第431号]——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房国忠故意杀人案[第554号]——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
侯卫春故意杀人案[第610号]——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杜成军故意杀人案[第925号]——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
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469号]——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
叶永朝故意杀人案[第40号]——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第127号]——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苏良才故意伤害案[第133号]——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张建国故意伤害案[第138号]——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胡咏平故意伤害案[第224号]——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第261号]——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295号]——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第297号]——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范尚秀故意伤害案[第353号]——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周文友故意杀人案[第363号]——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明故意伤害案[第433号]——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韩霖故意伤害案[第569号]——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闫子洲故意伤害案[第600号]——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分子追打致死的行为如何量刑
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第37号]——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刑
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第139号]——犯罪预备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第199号]——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第242号]——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张正权等抢劫案[第467号]——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第601号]——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
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第611号]——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第750号]——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四、共同犯罪
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第30号]——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第116号]——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
郭玉林等抢劫案[第189号]——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
吴学友故意伤害案[第200号]——被雇用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用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第347号]——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第380号]——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
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第388号]——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
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第413号]——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
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491号]——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焦祥根、焦祥林故意杀人案[第633号]——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
龙世成、吴正跃故意杀人、抢劫案[第634号]——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
刘正波、刘海平强奸案[第658号]——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张甲、张乙强奸案[第790号]——共谋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构成强奸既遂?如何区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主、从犯地位
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第937号]——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五、单位犯罪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
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第3号]——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8号]——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第72号]——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86号]——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
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02号]——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
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51号]——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32号]——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第251号]——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455号]——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725号]——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周敏合同诈骗案[第726号]——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六、刑罚
张怡懿、杨臖故意杀人案[第240号]——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第250号]——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
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393号]——对既具有法定从轻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范昌平抢劫、盗窃案[第402号]——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
李飞故意杀人案[第737号]——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第739号]——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如何决定限制减刑
陈黎明故意伤害案[第775号]——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而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又故意犯新罪,是否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形
胡金亭故意杀人案[第830号]——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扎西达娃等抢劫案[第184号]——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龙金罚金案[第596号]——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减免程序如何操作
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480号]——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七、量刑
余永恒受贿案[第32号]——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
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案[第58号]——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
李小平等人故意伤害案[第114号]——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程乃伟绑架案[第182号]——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
吴晴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604号]——“犯意诱发型”案件如何处理
林明龙强奸案[第636号]——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能否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
王宇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第772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
刘某贪污案[第786号]——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朱胜虎等非法经营案[第829号]——如何依据法定情节对罚金刑减轻适用
八、累犯
买买提盗窃案[第122号]——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第202号]——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第273号]——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要件的理解
九、自首和立功
张栓厚故意杀人案[第41号]——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庄保金抢劫案[第59号]——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66号]——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王洪斌故意杀人案[第80号]——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的区别应如何把握
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第82号]——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第172号]——自诉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
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第221号]——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第241号]——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第255号]——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是否构成自首
王春明盗窃案[第354号]——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孙传龙故意杀人案[第369号]——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
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第381号]——投案动机和目的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陈国策故意伤害案[第394号]——实施犯罪行为后滞留犯罪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行为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何荣华强奸、盗窃案[第411号]——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415号]——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周建龙盗窃案[第437号]——向被害人投案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
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464号]——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自首
刘兵故意杀人案[第465号]——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
沈利潮抢劫案[第468号]——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自首
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476号]——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自首
翁见武故意杀人案[第522号]——被告人报警后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自首
王秋明故意伤害案[第525号]——被告人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闫光富故意杀人案[第565号]——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第593号]——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