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普通法地区,律师的自我规制生机勃勃。在加拿大的10个省和3个领地,都有一个律师协会。这些组织由律师领导,由律师选择,对其各自省份和领地的法律服务规制,行使极其完整的控制权。这些律师协会是由省立法确立的。这些法律赋予律师协会以充分的权力和裁量权,并且通常根据律师协会本身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法官、立法者和政府官员,在加拿大法律服务规制中的作用相当小。因此,加拿大的律师管理体制是很独特的,即使是与其接壤的美国相比,也有着鲜明的特色。为此,本书译介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8年法律职业法,为当前我国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经验介绍。因此,本书对于加强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对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为中英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