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对灾难性损害进行补偿,进而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本文看来,对灾难性损害进行补偿,不同于一般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对于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侵权法或合同法进行救济,对此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但是,该制度设计是以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人数都比较少为假设前提的,其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加害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清晰,损害赔偿的金额比较确定,而灾难性损害的特点却与普通民事损害具有明显的不同,其受害人数众多,有可能成千上万,并且,损害的金额亦难以确定,对损害赔偿的分配也异常复杂,更为棘手的是,在自然灾难性事件中,并不存在加害人,而在人为灾难性事件中,虽然存在加害人,但是,加害人往往无力赔偿规模如此巨大的损害,并且,有时候,受害人所受损害与加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明确,因而,受害人很难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足够的救济。灾难性损害补偿,虽可以采用保险的机制,但是,其异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因为,在保险学上,对于损失风险的可保性一直有着严格的要求,其通常要求具有大量的同质的相互独立的损失风险存在,只有这样,保险人才可运用大数法规则准确地计算出损失发生的概率,进而确定保险费率,并能够有效率地实现风险的转移与分散,否则,保险机制就容易在运行中出现偏差。而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次数非常少,一旦发生,则容易在很大的区域内造成大规模的损害,因此,无论是对于损害的发生概率,还是对损害数额的估计,保险人都有可能缺乏足够的数据,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无法采用常规的精算方式来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因此,对于灾难性损害承保,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巨灾保险而非普通保险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偿付能力不受灾害的危及,才能保障保险机制的持续运行,也才能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灾难发生后真正地得到赔付。正是由于对灾难性损害补偿无法沿用常规的侵权损害赔偿或保险赔付的规则,因而,其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本文写作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为构建中国的灾难性损害补偿制度提供研究基础和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