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商法独特品格是否可以融进民法典”与“民法典如何实现商法的独特品格”而展开。商事规则虽然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并不能脱离于民事规则而独立存在。一方面,商事规则具有差别于民事规则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商事规则的独特性并不能否定其对民法的依附性。《商事通则》并没有考虑到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后定位问题,制定《商法典》《商事通则》实现民商分立都具有不可行性。一国选择何种商法体系的立法模式是历史的产物。尊重历史选择结果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因此需要寻求并选择一种恰当合理的方式将商法规则融入自身体系之中。本书力图开辟民商合一的第三条道路,即将商法独特性融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并以此为根据,对团体主体法、行为法、财产法、身份法、人格权法进行系统分析,为构建具有实现民商合一的中国特色民法典提供理论建议,并丰富了世界法学欠缺论述团体法理论研究成果,该书对我国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