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孔武*的《征税权纳税人权利与代议政治》讲 述了:代议制是现代宪政的标志,其成熟伴随着现代 民族国家的产生,战争与征税是其关键因素。代表或 议会制度虽然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已经有了显*的发展 ,但议会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并在政治上发挥作用, 却是17世纪英国政治的产物。征税同意权是英国议会 主权确立的首要要素,其精神在美国演变为“无代表 不纳税”的革命口号。宪政产生以后,财政因素对民 主宪政的影响逐渐衰减。通过选举制度和政治权利保 障制度,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机制得以成熟,征税 权失去了作为议会和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的主要媒介的 意义,因而也就失去了在宪政产生初期的显*地位。“无代表不纳税”固有的民主意义黯然失色,甚至有 可能退化为“不纳税无代表”的反民主思想。在现代 法治国家,代议制和公民的纳税义务皆是宪法的产物 ,其内涵为整体法秩序所型塑。在我国,执政党在十 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国家治理 体系的现代化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命题和 方案。国家治理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核心 问题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划分政府的边界 、限定公权的范围、激发市场活力。财政作为国家治 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涉及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在 思考征税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以及受到何种限制的问 题之前,存在一个逻辑上在先的问题,那就是征税权 的合法性问题。现代立宪国家采取“税收国家”型态 ,税收与税法概念又受宪法基本价值的限制,如何将 宪法基本价值具体化表现在税法中,便须要建构一套 适用于衡量税法合宪性的“基本原则”。此基本原则 不但是税法立法与执行的准绳,也是解释适用税法的 基础,并构成与其它法律原则冲突时的比较依据。从 征税目的观察,国家取得对人民课征赋税的权力乃系 为了保障人权、提供福利及公共服务的目的而来,则 人民当具有要求国家不得滥行课税权的权利。因此, 人民不仅系国家课征赋税的客体,*系具有要求国家 依实质正当法律程序课税的权利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