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助在实现不同行政主体职能互补,提高行政效能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具有广泛运用空间,需要加强理论研究。《行政协助行为研究》就行为论或制度论、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单向协助抑或双向协助、隶属关系的有无、私主体可否作为行为主体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重新界定了行政协助行为的概念。同时,通过与行政协调、行政协作、行政委托、社会协助等相近概念的比较,进一步把握了行政协助行为的本质要件。《行政协助行为研究》还通过实定法考察的方式,梳理了行政协助请求主体与被请求主体的性质、相互关系、适用情形及实施要求,进而对行政协助行为的目的要素、主体要素、对象要素、权限要件、适用情形、不予适用情形、法律效果等基本要素进行了解析。《行政协助行为研究》最后明确了行政协助行为的规制程序,包括请求的提出、申请的审查、决定的作出、行为的实施、费用的承担、纠纷的救济六方面内容。特别在救济方面,提出分类解决:一是发生于请求主体与被请求主体之间,原则上通过行政内部管理体制解决,但如果内部行政行为效力外化,则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发生于被请求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则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事实行为有损害后果的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