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的体系实质上也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体系的基本构架。它由“导论”和第yi编(6章)、第二编(10章)、第三编(3章)共19章组成。其中,“导论”部分从总体上论述了民族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和作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依据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体系。第yi编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理论基础”,分别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概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和上级国家机guan的职责。第二编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分论”,分别就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权、自治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自治机关的人事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经济贸易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自治权、自治机关各项社会事业自治权、自治机关的其他自治权、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由和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等问题展开专门研究。第三编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实践探索”,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立法三大问题进行专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