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2月28日)
第二部分适用指导与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指导与条文对照
第一条【依申请启动及变更追加法定原则】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死亡等情形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离婚时分割债权引起的变更、
追加】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终止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合并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分立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七条【清算或破产程序分配债权引起的变更、
追加】
第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九条【债权转让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十条【被执行人死亡等情形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合并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分立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十三条【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变更、追加及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直接执行】
第十四条【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更、追加】
第十五条【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追加与直接
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组织变更、追加的兜底规定】
第十七条【对未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的
变更、追加】
第十八条【对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人的变更、追加】
第十九条【瑕疵股权转让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二十条【对一人公司股东的变更、追加】
第二十一条【股东、出资人等无偿接受财产引起的
变更、追加】
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未经清算被注销引起的变更、
追加】
第二十三条【第三人在登记材料中承诺引起的变更、
追加】
第二十四条【第三人自愿代履行引起的变更、追加】
第二十五条【第三人因接受无偿调拨引起的变更、
追加】
第二十六条【重复承担责任之禁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变更、追加的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九条【财产保全的参照适用】
第 三 十 条【复议救济】
第三十一条【复议的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诉讼救济】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
第三十四条【许可执行之诉】
第三十五条【溯及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指导与条文对照
第一条【申请保全的形式要件】
第二条【保全职责分工】
第三条【仲裁保全的特殊规定】
第四条【作出保全裁定和实施保全的期限】
第五条【担保数额的限定】
第六条【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诉讼保全责任险】
第八条【特定金融机构独立保函担保】
第九条【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条【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保全财产的查询】
第十二条【查询财产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实现保全目的 兼顾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特殊动产的保全】
第十五条【对超标的保全的限制】
第十六条【保全登记与顺位】
第十七条【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的衔接】
第十八条【续行保全的办理】
第十九条【再审期间的保全】
第二十条【保全期间的财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担保而解除保全】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保全裁定的撤销与纠正】
第二十五条【对保全裁定或驳回保全裁定的复议】
第二十六条【对保全实施行为的异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海事保全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溯及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的规定(试行)》适用指导与条文对照
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第二条【责令报告财产程序应达到的标准】
第三条【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标准】
第四条【财产无法处置的含义】
第五条【终本前的告知及征求意见】
第六条【终本的程序规定】
第七条【终本的权利救济】
第八条【终本不免除义务的提示】
第九条【终本后恢复执行的条件】
第十条【终本后可以立即采取新执行措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终本与破产的衔接】
第十二条【终本案件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终本案件信息库所载信息】
第十四条【终本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相关内容错误的
更正】
第十五条【终本后的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的效力】
第十六条【终本后的续封及变更追加当事人】
第十七条【终本后对妨碍执行行为的追究】
第十八条【终本名单信息的删除】
第十九条【溯及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的若干规定》适用指导与条文对照
第一条【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第二条【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及提前删除】
第三条【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第六条【失信名单信息的内容】
第七条【失信名单的推送与公布】
第八条【联合信用惩戒的规定】
第九条【撤销与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的纠正权】
第十二条【纠正的程序与救济】
第十三条【法院工作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
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指导与条文对照
第一条【财产查明的途径】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第三条【财产报告制度启动及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的内容】
第五条【财产报告范围】
第六条【财产报告期间】
第七条【补充报告财产义务】
第八条【财产报告的核实程序】
第九条【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报告程序终结】
第十二条【法院调查途径】
第十三条【电子化查询效力】
第十四条【关于搜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关于财产调查中传唤、拘传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特定动产的调查】
第十七条【审计调查的启动】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的确定与审计资料的提取】
第十九条【不提交审计资料或其他不协助行为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公告悬赏制度】
第二十二条【悬赏公告的内容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财产线索的登记与保密】
第二十四条【悬赏金的领取】
第二十五条【执行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溯及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