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公民言论自由是无底线的吗?
2.游行示威活动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吗?
3.公民住宅是可以随便搜查的吗?
4.偷看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吗?
5.对他人进行诽谤是侵犯人格尊严吗?
6.企业对应聘者有性别上的要求属于侵犯公民平等权吗?
7.歪曲事实检举他人是行使检举权的表现吗?
8.公民服兵役有学历上的要求吗?
9.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可以用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上吗?
10.不具备本地户口的外地人有选举权吗?
11.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举报权?
12.对于宗教信仰,他人有权干涉吗?
第二章 劳动就业
1.劳动者谎报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如何计算?
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而双方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4.新的投资人有权在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履行劳动合同吗?
5.公司可否单方更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6.员工上班开微店,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解聘吗?
7.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患抑郁症而将其辞退?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同时要求补偿金和赔偿金?
9.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吗?
10.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公司随意约定派遣期限吗?
11.劳务派遣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吗?
12.服务期未到但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能否要求将劳动合同续期至服务期满?
13.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14.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劳动者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看病就医
1.患者到医院就诊,排队过程中猝死,医院是否有责任?
2.医院擅自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致使花费大量医药费,是医疗事故吗?
3.后遗症由医疗手术引起,可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吗?
4.未告知风险事项而做手术给患者身体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有责任吗?
5.因不遵医嘱致使右腿截肢,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吗?
6.医院已经退休的人员在以前工作过的医院给亲属做手术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当赔偿吗?
7.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可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
8.医疗争议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9.当出现医患纠纷时,患者应该怎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10.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如何收费?费用由谁承担?
第四章 消费维权
1.网上购买的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找谁索赔?
2.买家一直未能收到网购的货物,该找谁索赔?
3.商品是用会员积分购买的,出现质量问题后是否能要求退货?
4.发票重开后产生的运费应该由谁承担?
5.商家能否将酒水免费喝附上隐含条件?
6.预订的酒店被取消,酒店应当双倍返还预订人定金吗?
7.饭店能以未在消费小票上盖章为由拒开发票吗?
8.乘客乘车时行李丢失,损失应由谁赔偿?
9.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要求退票有法律依据吗?
10.顾客斗殴,饭店未及时制止,有赔偿责任吗?
11.游客在景点“被宰”应怎样维权?
12.在旅游景点买的特产有质量问题,应如何维权?
13.导游有权安排收费项目获取利益吗?
第五章 食品安全
1.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是否就意味着没有标准?
2.饭店用洗衣粉洗盘子是否会受到处罚?
3.国家是否对婴儿辅食的营养成分也制定了标准?
4.食品安全法里有关于学校门外小吃摊的规范吗?
5.食品安全法对“药膳”是如何规定的?
6.转基因食品的包装上是否应当进行标示?
7.食品广告中的内容涉及治疗和预防疾病,合法吗?
8.商店进口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10.大家在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遭受损害,该怎样起诉?
11.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12.相关部门会泄露举报投诉人的信息吗?
第六章 签约履约
1.签合同时签字和摁手印法律效力一样吗?
2.霸王条款在格式合同中效力如何?
3.悬赏广告约定报酬,归还者能要求失主支付报酬吗?
4.一方为拖延签订合同而隐瞒事实,另一方该怎么办?
5.合同生效后,一方濒临破产另一方能否中止履行合同?
6.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吗?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吗?
8.一方当事人因市场行情变化利益受损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吗?
9.合同意向书签订后,一方因对方拖延不签订合同受损,应该怎么办?
10.在运输途中货物遭到损坏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11.试用买卖中“试用费”约定不明,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该费用吗?
12.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13.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双方当事人该怎么办?
第七章 买房租房
1.法院判决房产归己所有,但房屋所有权何时才能取得?
2.所买房屋实际情况与宣传广告不符,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3.二手房过户后,屋内的抽油烟机归谁所有?
4.“定金”与“订金”处理结果有很大不同吗?
5.卖房人“一房二卖”,在先的买房人可以不要房屋要赔偿吗?
6.未交付使用的期房能否擅自转让?
7.开发商能否重复销售公摊面积?
8.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售吗?
9.法律对于房屋二次抵押是如何规定的?
10.抵押权人如何做才可以使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间不被出租?
11.房屋承租人对于被处分抵押房产有优先购买权吗?
12.出租人在租期届满时,对承租人继续租住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13.租房时,哪些内容应该写进租赁合同中?
第八章 婚姻家庭
1.夫妻假离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3.夫妻一方可以以分居两年为由提出离婚吗?
4.对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5.死者留下的遗书中涉及财产的处分,可以将该遗书看作遗嘱吗?
6.向法院申请撤销因被威胁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法院会支持吗?
7.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矛盾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8.结婚后,丈夫有权要求妻子在家相夫教子吗?
9.夫妻双方因一方出轨而导致婚姻终结,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10.离婚时,妻子一方能否因在家庭方面尽了较多的义务而要求丈夫给予补偿?
11.离婚后又同居的男女之间能继承遗产吗?
12.有效遗嘱包括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吗?
第九章 人身与财产保护
1.雇用过程中受伤,受害人能得到哪些赔偿?
2.孩子在邻居家玩耍时受伤,邻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人需承担责任吗?
4.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偿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5.被人污蔑为同性恋是侵权吗?
6.未经他人允许公开他人私生活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7.盗窃得来的自行车被倒卖后,自行车所有人有权取回吗?
8.转让共有财产时,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9.邻居的垃圾堆满楼道,应该怎么解决?
10.单位允许职务作品为他人所使用,需要经职工同意吗?
11.专利共有人可以个人名义授权他人使用吗?
第十章 老人、儿童、残疾人权益保障
1.赡养老年人只需支付给老人足够的生活费用就可以吗?
2.为阻止母亲再婚,子女以不尽赡养义务相要挟,合法吗?
3.儿女替父母种地,收成归谁?
4.继承遗产和年龄有关吗?
5.夫妻离婚时,可以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分割吗?
6.父母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解除了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吗?
7.非婚生子女是否应该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8.正在上大学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9.孩子在互相打闹中受伤,损失应该由谁进行赔偿呢?
10.在学校发生踩踏事故,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吗?
11.媒体贬低残疾人人格的,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12.残疾人能考大学吗?
13.残疾人在应聘中受到歧视,该如何救济?
第十一章 治安管理处罚
1.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作出吗?
2.民间团体组织的晚会发生事故后应该由谁担责?
3.公安机关对群众的报案受理不及时属于违法行为吗?
4.精神病人会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对象吗?
5.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者的身份证,也要接受治安处罚吗?
6.噪声扰民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约束吗?
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发现办案警察与对方有利害关系,能要求办案警察回避吗?
8.派出所民警可以作出哪些处罚决定?
9.初次违法的未成年人可以免于执行行政拘留吗?
10.讯问公民时,应当由几个执法人员进行?
11.变卖被查封、扣押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吗?
1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第十二章 刑事犯罪
1.实施正当防卫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2.实施犯罪时因害怕坐牢而主动放弃犯罪,且并未造成损害结果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3.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是否构成犯罪?
4.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
5.犯罪后逃跑,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二十年后归案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吗?
6.明知是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7.私自买卖、储存枪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8.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9.过失致他人死亡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10.为使朋友不受刑事追诉而故意作假证的行为是犯罪吗?
11.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12.私藏枪支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调解与仲裁
1.可以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吗?
2.对于已经将户口迁出本地还未落户且居无定所的人,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诉讼?
3.自家孩子被别人家小孩打伤,应该告谁?
4.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有效证据包括被逼迫写下的欠条吗?
6.法院对案件一直进行调解却不结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7.调解书已经生效,当事人还能申请再审吗?
8.当事人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有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权利吗?
9.能否对终审的离婚判决申请再审?
10.执行会因被执行人死亡而停止吗?
11.丈夫常年在外打工不回家,妻子想要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12.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参与诉讼后,之前的诉讼行为还有效吗?
13.仲裁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再达成有效吗?
14.仲裁协议中只约定“在上海仲裁”而未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该约定效力如何?
15.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时,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16.对仲裁决定不服,要求再仲裁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17.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不履行吗?
第十四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
1.哪些人可以就环境污染进行诉讼?
2.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3.倒卖不达标的民用散煤,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4.运输渣土时,敞篷不盖苫布,是违法行为吗?
5.举报环境污染行为的,相关部门会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吗?
6.环境日是哪一天?
7.垃圾分类,是法律规定的吗?
8.关于环境污染诉讼,人人都可以做原告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