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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解读

定 价:¥49.00

作 者: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 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律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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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89614 出版时间: 2017-1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予以修订,对依法建立和完善测绘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测绘事业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从多年来实施的情况看,一些地区的测绘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不同情况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以及提升测绘工作水平,以更好地在相关领域发挥其服务功能的需要,特别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政策文件,对测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新的希望。由此,测绘工作也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2017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测绘法,也更加受到社会诸多方面的关注。新修订的测绘法贯彻了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思想和要求,与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做了较好的衔接,有利于测绘工作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在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科学技术能力上全面提升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了便于社会各有关方面和人士学习这部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的部分同志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司的有关同志共同编著了本书。本书力求将测绘法的修改背景、主要内容和确切含义,以简明扼要、准确清晰的方式予以解读。 本书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编,国家测绘局法规司的部分同志以个人身份参与编写工作。

作者简介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

图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管理体制】
  第五条【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第六条【鼓励措施】
  第七条【宣传教育】
  第八条【外国组织或个人的测绘活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九条【测绘基准】
  第十条【测绘系统】
  第十一条【坐标系统】
  第十二条【基准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政府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义务】
  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五条【分级管理制度和内容】
  第十六条【基础测绘规划】
  第十七条【军队测绘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及预算规定】
  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二十条【国界线测绘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测绘管理和权属界址线测绘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规定】
  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规范使用监测成果】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测绘资质审查规定】
  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基本准则及测绘项目招投标规定】
  第三十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测绘活动保障规定】
  第三十二条【测绘相关证书规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三十三条【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制度】
  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及测绘成果保管规定】
  第三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立项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测绘成果无偿提供和有偿使用规定】
  第三十七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地图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及地理信息共享规定】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一条【测量标志具体保护及永久性测量标志范围】
  第四十二条【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标记与委托保管】
  第四十三条【工程建设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拆建规定】
  第四十四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与保管】
  第四十五条【政府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政府应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第四十七条【涉密地理信息登记保存制度】
  第四十八条【测绘单位信用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规定】
  第五十一条【外国组织或个人违法责任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法建立地理信息数据系统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备案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未取得或者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六条【测绘单位违法行为责任承担】
  第五十七条【违反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承担】
  第五十八条【中标测绘单位违法转让责任承担】
  第五十九条【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违反地图管理规定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责任承担】
  第六十四条【违反永久性测量标志规定责任承担】
  第六十五条【违反安全保密规定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生效日期的规定】
  附录
  一、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17年4月27日)
  二、立法背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起草说明
  新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行政许可论证报告
  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测绘地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的
  说明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基础测绘条例
  (2009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7日)
  地图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201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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