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环境评价是对各种政策及其替代方案进行系统、综合的分析和评价的过程,其目的是把对环境的考量纳入政策的制定中,提高决策的质量,建立起一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决策机制。同规划和项目相比,政策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其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且影响发生之后更难处置。政策环境评价在国际上已有多年的实践。美国1970年开始生效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资源和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联邦行动,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拿大、英国和欧盟都出台了政策环境评价的相关导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以往的环境评价对象以建设项目和规划为主,政策环境评价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向往日益强烈,政策环境评价逐渐受到重视。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201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开展政策环境评价试点。完成新型城镇化、发展转型等重大政策环境评价试点研究,初步建立政策制定机关为主体、有关方面和专家充分参与的政策环境评价机制及技术框架体系。我国政策环境评价的探索也在不断推进。自2009年开始,环境保护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五大区域重点产业、西部大开发重点区域和行业、中部地区以及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战略环境评价等四轮大区域战略环境评价,探索了区域战略层面的战略环境评价的理论、模式和方法,其环境评价无论从环境特征还是环境综合决策层次上,都很接近于政策层面。一些省市开展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环境评价,如内蒙古自治区先后开展了“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战略环境评价,也有一些行业发展规划环评等,都从某些角度探索环境评价的模式和方法,’但是并未形成一套成熟且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环境评价模式和方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