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默示意思表示之“惑” 第一节 默示意思表示溯源 一 在中国民法中的发展 二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发展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面临的司法困境第二章 默示意思表示的解惑之“思”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默示意思表示理论 一 德国学者的研究 二 我国台湾学者的研究 三 我国大陆学者的研究 第二节 对传统理论的反思第三章 默示意思表示的解惑之“道” 第一节 默示意思表示理论的重构路径 一 “表意间接性”概念的提出 二 论证路径 三 研究方法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理论重构的意义第二编 默示意思表示本体论第四章 默示意思表示的本质特征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观与认识论 一 关于本质的基本认识 二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本质的主要观点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本质学说的检讨 一 大陆法系对默示意思表示本质的认识 二 客观说之证伪 第三节 “表意间接性”的理论证成 一 “表意间接性”概念的提出 二 表意间接性是默示意思表示本质特征之证成第五章 默示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 第一节 默示意思表示的构成理论 一 传统民法学说中的理论与观点 二 内部构成要素的简化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 对于主观说的修正 二 对默示意思表示的界定第六章 默示意思表示的分类 第一节 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分类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的再分类 一 意思实现 二 推定沉默 三 准默示意思表示 小结第三编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论第七章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概论 第一节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性质 一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法律属性 二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法律推定属性 三 法律推定属性的证成 第三节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标准 一 学说概略:意思主义、表示主义与折中主义 二 传统学说的局限 三 “合理信赖”标准的确定第八章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价值考量 第一节 近现代民法价值取向的嬗变 第二节 传统理论中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价值观 一 意思自治是第一位的价值 二 平等与安全被置于次要位置 三 其他价值要求处于再次的位置 第三节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价值定位 一 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安全优先 二 效率与平等:兼顾协调 效率优先第九章 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 第一节 传统理论中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 一 探求真意原则 二 诚实信用原则 三 传统原则在默示意思表示解释中的困境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再选择 一 信赖原则概述 二 信赖原则作为默示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三 信赖原则对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意义第十章 信赖原则下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第一节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 一 推定基础:合理信赖 二 “可归责性”的判断 三 解释的立场的选择 四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客观因素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的具体规则 一 允诺禁反言规则(Promissory Estoppel) 二 默示承诺规则(Acceptance by silence) 三 基于行为成立的合同(Contract by conduct) 四 实际履行规则(Created by Part Performance or Tender) 五 合同中的默示条款(Ireplied terms) 六 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第四编 默示意思表示的立法论第十一章 默示意思表示及其解释规范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 默示意思表示及其解释规范体系的构成 一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二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现行默示意思表示及其解释规范的特点 第三节 现行规范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未对默示意思表示进行正面的规定 二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规范的缺失 三 以任意性规范替代解释规范,回避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第十二章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规范的立法表达 第一节 默示意思表示及其解释在民法典中的位置 一 在总则中的位置 二 在分则中的位置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解释规范的条文设计 一 在民法典总则中的规定 二 在《合同法》通则中的规定结语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