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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司法(上下)

欧盟公司法(上下)

定 价:¥186.00

作 者: [德] 格伦德曼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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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20186 出版时间: 2018-03-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 页数: 982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既探讨了欧盟统一公司法的核心部分,也介绍了欧洲所有大国的公司法相关情况(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部分其他国家)。涵盖了资本市场法、公司税法和公司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领域。对于尚未协调的公司组织内部的复杂问题和解决方案的讨论,本书采用比较法这一视角来描述公司治理。*后,本书还介绍和运用了经济学基础理论,并将其作为分析方法,来解决公司法问题。

作者简介

  斯蒂芬·格伦德曼,柏林洪堡大学私法和经济法学教授,银行与资本市场法所执行所长,意大利佛罗伦萨高等研究院国际法教授。格伦德曼教授是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艺术学博士,美国伯克利大学法律硕士,是欧盟合同法协会主席,欧洲法学院(柏林洪堡大学、巴黎二大、伦敦国王学院、罗马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合办)创始人和现任院长,欧盟统一合同法高级专家。研究领域是民商法与经济法,涵盖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国际法和私法理论,发表专著和学术论文200多篇,参与撰写权*法律评注《德国民法典慕尼黑法律评注》(第4~6版)、《德国商法典施陶布法律评注》(2017年第11卷,银行合同法)等。在艺术史和建筑学领域,出版《罗马建筑》《20世纪的现代、后现代和巴洛克建筑》等专著。1999年至2003年,格伦德曼教授作为中国合同法和银行法立法咨询外国专家,参与了中国《合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的立法咨询论证。周万里,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理学学士,律师。现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公司法、企业合规、反垄断法和微观经济学。在波恩的经济学学习阶段,与国际知名经济学家丹尼斯·盖特纳合作在《波恩经济学杂志》发表“反垄断法与民事连带责任的经济学分析”,波恩博士阶段师从国际著名的反垄断法学者丹尼尔·齐默尔,研究“2007/08年金融危机中反垄断和银行援助的法律与经济学”问题。曾在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公司组(德国法兰克福)和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反垄断组实习和工作。

图书目录

缩略语索引
第一篇基础和概述
第一部分欧盟公司法的主要问题、功能和方法
第一章本书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规则
一、原则——公司组织和金融是规范对象
二、公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一)公司组织法
(二)资本市场法
(三)税法和破产法
(四)公司冲突法(国际公司法)和基本自由
(五)综述
第二节公司类型
一、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二、资合公司的类型
三、股份公司的主导地位
第三节立法的两级体系
一、欧盟法
(一)欧盟基本法(条约法)
(二)欧盟次级法(立法)
(三)不重要的一般原则
二、国内法
(一)两类两级体系的问题
(二)有效率的权力配置
第四节对主要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方法
一、根据官方编号区分
二、区分公司类型
三、区分协调和创设超国家公司类型
四、根据公司生命阶段区分
第五节本书采用的顺序
第二章功能和正当性
第一节一体化
一、一体化规则的范围及其模式和广泛接受程度
(一)范围
(二)一体化规则的广泛承认
二、产品流动性
(一)问题
(二)欧盟公司法的解决方法
三、资本流动性
(一)问题
(二)欧洲公司法的解决方法
四、公司组织整体的流动性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设立
(二)跨境住所地变更和合并
(三)跨境收购和企业集团
第二节消除扭曲竞争的行为
第三节公司法现代化和改革
一、一个明确的目标
二、核心问题:高效和现代化法律的最佳框架
第三章方法
第一节比较法
一、经济重要性
二、比较法
(一)经济重要性作为选择的参数
(二)对欧盟化的重要性和解决方法的适用广度作为附加参数
(三)股份公司法比较
三、“较大”成员国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经济学理论
一、公司是合同关系的网络——委托代理问题
(一)长期合同(关系)的网络——与现货合同对比
(二)委托代理问题
二、特别重要的信息和资本市场
三、长期合同(关系)和信息问题的公共监管
(一)监管正当性
(二)可能需要监管的若干重要情况
第二部分欧盟公司法文本及其结构概述
第四章欧盟层面的规则(主要问题概述)
第一节欧盟(条约)法的一般问题
一、欧盟层面的问题
二、欧盟公司法的法律基础
(一)界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辅助性和比例性
(三)工具的选择:指令或条例
三、欧盟公司法解释
(一)解释对象和解释方法
(二)实践重要性
第二节公司法指令(公司组织和会计的协调)
一、公司设立和日常经营
(一)有效性、代表、信息披露、有限责任、资本和资本措施(第一、二、十二号指令)
(二)其他待协调的问题
(三)已被协调的会计法(第四、七、八号指令)
二、公司设立和结构性改变
(一)分公司和住所地的跨国转移
(二)股份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三)收购和企业集团
三、时间顺序
第三节资本市场法指令(融资)
一、一级市场法
二、二级市场法
三、时间顺序
第四节公司税、资本收益税和资本交易税(印花税)的指令
一、针对特定情况的协调措施
二、对公司税法基础的普遍协调的思考
三、基本自由对整个税法的影响
第五节超国家的公司类型(公司组织规则的统一)
第六节破产条例
第七节与企业相关的劳动法
一、劳动是一个生产要素和组织的一部分
二、涉及公司结构改变对劳动关系产生影响的法律措施
三、涉及公司(组织)内部的员工参与(决策/管理)的法律措施
第八节行业特别规则和相邻领域
一、特别会计法和信息披露规则
二、自有资本和审慎监管法
三、经营者集中控制
四、排除这些领域
第五章对国内法的影响
第一节重要范围
第二节欧盟法对国内法的监控
一、欧盟法通过其基本自由排除适用国内法
(一)作为两项公司法自由的“设立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
(二)共同的适用条件和作用
(三)对三种重要情况的特殊处理
二、欧盟法通过指令排除适用国内法
(一)国内情况
(二)跨境情况
(三)直接影响
第三节包括实质解决方法的欧盟法
一、自有的实质解决方法——施加(最低)标准
二、专论:直接影响
(一)原则
(二)在欧盟公司法中的直接影响
三、专论:间接影响和有效的处罚
四、专论:国家责任
五、这些机制是否也会在尚未协调的领域产生影响
第四节对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影响
第六章欧盟(公司)法的最优范围的问题
第一节集中立法和分散立法的优缺点
一、综合评述优缺点
二、专论:实体规则和信息规则对比
第二节宪法框架和有效互动的条件
一、宪法框架
二、有效监管竞争的前提条件
第三节在特殊领域的适用
一、资本市场中的公司金融市场
(一)交易的集中规则,针对产品的分散规则
(二)发挥功能的竞争
二、公司设立——包括资本规则
(一)选择自由和提供给相关当事人的信息
(二)几乎没有外部效应
三、日常经营和结构改变——主要是委托代理问题
(一)选择另一种委托代理制度的两条途径
(二)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散监管
(三)欧盟层面的自由选择和流动性的规则
(四)寻找发挥功能的竞争
第四节从管辖竞争到竞争框架——公司法的欧盟体系
第二篇公司设立和日常运作
第一部分一般问题
第七章涵盖的现象和适用问题
第一节涵盖的现象
一、现象
二、协调现状和本书中的介绍
第二节法律适用问题
一、冲突法的基本处理
(一)联结因素
(二)调整范围
二、设立自由
(一)直接效力
(二)基本自由的受益者
(三)适用基本自由的前提条件
(四)基本自由对公司设立和运作的自由化效果
三、资本流动自由
第二部分效力和第三人关系
第八章(资合)公司的有效性和对外代表权(第一号指令)
第一节重要性、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一、欧盟公司法的基石
(一)外部机制:欧盟公司法是关于资合公司的法律
(二)内部机制:第三方关系和信息规则的重要性
二、范围
(一)公司类型
(二)新的公司类型:一些规则是否也适用于合伙
三、规制内容概述
(一)信息披露
(二)保护第三人利益与有效性风险之间的权衡
第二节公司设立和有效性(指令第11~13条)
一、设立:预防控制与降低无效风险(指令第10条)
二、减少无效的事由(指令第12条b款)
(一)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限缩的无效事由清单
三、仅对将来的无效(指令第12条a款和第13条)
(一)无效宣告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三)公司内部的效力
第三节公司承担的义务(第8~10条)
一、公司设立阶段行为人的责任(第8条)
(一)以谁的名义行事
(二)公司承担责任和例外约定
二、善意第三人保护(指令第9条)
三、代表权限几乎不受限制(第10条)
(一)代表权的概念及其在一体化方面的影响
(二)对代表权的一般限制
(三)公司章程和决议对代表行为的限制
(四)个案中对代表权的限制
第九章公司设立阶段的信息披露(第一号指令和第二号指令)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与披露事项(信息模式)
一、信息规则:概念和特征
二、信息披露在欧盟公司法中的重要性
(一)信息规则在欧盟基本法中的至高地位
(二)信息规则在欧盟次级法中的主导地位
三、信息的必要性和经济学理论
(一)信息的必要性
(二)信息渠道(信息经济学)
(三)处理信息的能力
四、第一号和第二号指令中信息披露规则概述
第二节应当披露的事项(第一、二、四号指令)
一、公司设立文件和章程
(一)第一号指令第2条第1款(a)~(c)项
(二)第二号指令对第一号指令的补充
二、公司机关的构成
(一)第一号指令第2条第1款(d)项
(二)第二号指令对第一号指令的补充
三、公司的资本
(一)第一号指令第2条第1款(e)项
(二)第二号和第四号指令对第一号指令的补充
四、公司的会计制度[第一号指令第2条第1款(f)项和第四号指令]
(一)作为特别法的第四号指令
(二)披露会计信息的重要性
五、公司住所地、法律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一号和第二号指令)
六、公司解散、无效和清算[第一号指令第2条第1款(h)~(k)项]
七、公司股份和发起人[第二号指令第3条(b)~(h)项和(i)~(k)项]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方式(第一号指令)
一、信息的来源:公司登记(第一号指令第3条1~3款)
二、沟通方式:登记簿摘要、公示、商务通讯中的提示
(一)登记簿摘要(第一号指令第3条第4款)
(二)公示(第一号指令第3条第5款)
(三)商业通讯中的提示(第一号指令第5条)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影响(第一号指令)
一、公示前的消极影响(第一号指令第3条第6~7款)
(一)第三人以法律上的变化作为抗辩理由
(二)登记义务人不以发生变更作为抗辩理由
二、公示的积极影响(第一号指令第3条第7款第1段和第2段)
(一)第一号指令第3条第7款第1段和第2段的附加内容
(二)公示的积极影响
第五节分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节责任人与处罚(第一号指令)
一、尚未协调的登记责任(第一号指令第6条)
二、部分协调的处罚措施(第一号指令第7条)
第七节比较法视角下第一号指令的转化
第十章有限责任(第二号和第十二号指令)
第一节作为不成文规定的有限责任原则
一、基本原则、目的和例外
(一)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
(二)有限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
(三)可能的例外规定
二、股东人数较少情况下的有限责任(第二号指令和第十二号指令)
(一)国内法的发展情况
(二)股份公司存续的有限保护(第二号指令第5条)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的有限责任和相同解决方法(第十二号指令第2条第1款及第7条)
(四)仅在国内法中有一人股份公司情况下的有限责任(第十二号指令第6条)
三、股东人数较少时的形式要求(第十二号指令第3~5条)
第二节有限责任的例外规定
一、成文的例外规定(第十二号指令第2条第2款)
(一)国内法的前驱和欧盟层面的提案
(二)仅由国内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二、“特定情形”中的例外规定(滥用行为)
三、更多的例外规定,特别是在企业集团法中
(一)“特定情形”之外原则上再无其他例外规定
(二)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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