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弗 温德尔 霍姆斯(1841年-1935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和奠基人。 霍姆斯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1861年南北战争开始,霍姆斯加入联邦军参加内战。1864年重返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1866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成为一名执业律师。1870年,霍姆斯受聘哈佛大学宪法学讲师。1880年至1881年,应邀在洛厄尔学院讲授“普通法”课程,后来整理成他的另一部代表作《普通法》并于1881年出版。1882年,霍姆斯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同年被认命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7年,霍姆斯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致辞,发表的演讲成为享誉世界的名篇《法律的道路》。1899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瓦尔布里奇?菲德尔去世,霍姆斯接替他出任首席大法官。190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贺瑞斯?格雷退休。经罗斯福总统的提名和参议院通过,霍姆斯开始了30年的联邦最高法院之旅。 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旅程中,霍姆斯被誉为“伟大的异议者”。*著名的是1919年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确立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规则,解决了公民言论自由和公共安全的矛盾问题。霍姆斯的很多反对意见对美国法治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闪烁的伟大思辨至今仍然余音绕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