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投资条约发展的新趋势 一 细致: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国际投资条约变化趋势 二 差异:我国晚近投资条约的突出特点 三 多样:国际投资条约改革趋势的具体表现 四 协调:多样性对我国投资条约提出的体系性要求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平行程序的规制 一 备受关注的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问题 二 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的界定 三 国际投资条约对平行程序的规制 四 投资仲裁庭可采取的其他解决办法第三章 *惠国待遇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问题 一 概述 二 争议的发端:马菲基尼案与普拉玛案 三 有关仲裁实践的发展 四 小结 第四章 主权债券违约争端的仲裁管辖权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阿根廷主权债券争端三部曲 三 邮政银行案 四 小结 第五章 ICSII)仲裁规则第41条第5款的解释与适用 一 第41(5)条概述 二 环球石油案与布兰德斯案:第41(5)条适用标准的确立 三 环球贸易案与:RSM案:拒绝全部诉请的实例 四 美赞莱案与艾米斯案:拒绝部分诉请的实例 五 第4l(5)条适用的小结 六 双边投资条约采纳第41(5)条程序的实践与问题第六章 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理论分析与设计构想 一 晚近国际投资条约中上诉机制的构想 二 上诉机制价值的衡量基准:加强裁决一致性 三 保证上诉机制实现一致性功能的制度设计 四 现有双边投资条约体系下上诉机制面临的问题与应对 五 小结第七章 欧盟TTIP建议中的常设投资法院制度 一 欧盟建议的背景与由来 二 投资法院的制度设计 三 TTIP中的投资法院制度建议评析 四 欧越FTA和CETA中的投资法院规则:缺陷的佐证 五 建议:更加合理可行的常设机构设计第八章 中欧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仲裁机制 一 历史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 CETA与中加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仲裁机制总体比较 三 CETA对仲裁庭管辖权和设立的新规定 四 CETA对已有仲裁程序规则的丰富与细化 五 CETA中新创的仲裁程序规则 六 结论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