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所称的领导干部,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相比范围要小,但《领导干部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所涉及的内容对领导干部外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参考适用,特别是前三编和第五编。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对“党员领导干部”范围的解释,“领导干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领导干部”,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级的人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也属于领导干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