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的世界各国正直面着人类社会形成以来越加发难的各种传统和新型突发事件威胁,历史上以宪法为权*的国家法律往往在危机时刻或陷入静默或遭遇僭越,然而验证现代国家法治成色的契机恰恰在于紧急状态而非平时状态。紧急宪法与平时宪法是宪法的新分类,紧急权力和人权克减是紧急宪法的两大轴心,二者的冲突与调适不但要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不同价值立场上抉择,而且要从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差异原则规则上调整,才能全面实现自由与安全的紧急正义。在2004年“紧急状态”入宪、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行、2014年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和2018年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新组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坚持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央地应急法治思维与方式,推进应急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