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毒奶粉”“毒胶囊”“假疫苗”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执法机构虽然相继采取多种法律制裁手段,但是实施效果不佳。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罚款数额少”、“定罪概率低”和“赔偿范围窄”是现有执法手段所面临的三个不足的方面。这使现有执法手段有时不仅未起到“扬善抑恶”的惩罚作用,反而演变成为“惩罚查处为表、鼓励纵容为实”的“鼓励性惩罚”。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集体诉讼都可以通过增加违法成本来有效地解决“鼓励性惩罚”的问题。实体上,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了赔偿数额;程序上,集体诉讼制度提高了司法效率,增强了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效果。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配合适用,共同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