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是个令人烦躁、令人沮丧的学科。它不同于民法或者刑法。民刑法的问题,我们似乎每天都能看到、听到,能够在头脑中想象。但行政法似乎与我们很近,因为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与政府及其部门打交道;但它似乎又与我们很远。这种若即若离的青涩感,让我们总是在行政法大门外徘徊。我们要能入行政法这个门,就必须打破学习民法、刑法的一贯思维,养成行政法独有的思维方式。 民法问题的处理,大多从寻找“请求权基础”着手,其典型问题是:谁可以向谁,依据哪一法律规范,主张哪一权利?而行政法从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着手。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行政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规范为基础,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是学习行政法的主要课题。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顺序是:首先,审查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的法律基础,也就是法律上的授权基础;其次,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以及授权目的。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面,包括形式合法性(形式审查)与实质合法性(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以及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或形式要件等规定;实质审查,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授权的要件、范围及目的。经审查,如果认定合法的,审查工作即告终结;反之,如果认定违法的,基于依法行政原则,我们可以想象,相对人可能提出以下要求:(1)行政机关应停止违法的行为;(2)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为应予除去。 对于相对人的要求,行政机关的反应可能有二:(1)行政机关自动停止违法的行为,或者自行除去其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状态即因此而除去。必须注意的是,行政机关自行除去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本身就属于一种行政行为,故仍有合法性审查的问题,例如撤销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2)行政机关继续违法行为,或者任由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在此情形下,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相对人应当遵循何种法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比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违法行为,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判撤销违法行为,或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这就涉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总称行政救济法)上的问题。这与上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它属于行政实体法上的问题)有所不同。但是,行政法问题的讨论和处理,往往兼及实体法与争讼法两方面。 行政法的整个学科体系就是建立在上述逻辑基础之上的。本书的篇章设置也大体遵循上述逻辑。本书不求知识点全面覆盖,只求所分析知识点深入,便于记忆、理解和运用。为此,本书在阐释相关要点时,往往举例说明,遇到相关联的知识点时,也往往进行深入性的比较。 很多人在学习刑法、民法时明白“理论”的重要,但在学习行政法时却以为只要记住几个法条就可以了。而实际上,行政法基本理论也是研习行政法条文的基础,若没有一定理论基础,死记几个法条是没有任何用处的。因为没有理论的指导,是不会熟练运用法条的。因此,本书相当注意阐释行政法基本理论,在理解某些关键法条时,也一直强调其背后的理论原因。 行政法是在民事法、刑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借用了众多的民事法、刑事法的制度,但在借用的过程又根据行政的特性进行了相应调整。因此,我们在学习行政法过程中,必须注意这种借用现象以及借用变化。这就意味着,我们如果没有一定民事法、刑事法的基础,学习行政法是困难的;但如果我们不注意将行政法与民事法、刑事法进行比较,我们也不能真正理解行政法的特殊之处。 学习行政法,刚开始是个痛苦的过程,但一旦您进入它的殿堂,您就会体会到它的精妙,它的豁达,以及其他种种难于言表的感受。我们也会真正体会到行政法背后的宪法理念,是那么的“高不可及”,但又那么的“平易近人”。 我虽对本书的谋篇布局、观点取舍、材料遴选等思索再三,但因学力有限,遗憾自当难免。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赐教,待再版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