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司法程序拥有三重功能:1.通过庭审的展开,发现事实与寻找规范;2.吸收当事人不满情绪;3.为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提供行为预期。 实践中程序法未能发挥其功能,既有程序法自身的原因,也有程序法之外的原因。程序法自身的原因,体现为其在制度建构上欠缺合理性,规范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属于程序法的内在张力。具体又体现为程序法的认知向度张力;程序法的交往向度张力;程序法的空间向度张力;程序法的时间向度张力。程序法之外的原因,主要是程序法与程序法之外的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体现为程序法自身独立价值与我国保障实体法实现的工具性价值之间的张力,可称为程序法的外在张力。 本书主要从以上程序法双重张力的产生、表现、后果、消解路径方面展开分析,以期为程序法双重张力的研究提供一些思路,解答司法中的这一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