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我们看到欧美各国杰出的政治领袖,十之六七出身于法律学校,便可以见得法律教育地位的重要了。我国自从逊清以还,朝野人士,侈谈变法,于是而有法律修订馆的设立,法律学校的创办,留学生的派遣。今则法律学校已遍设于各省,法政学生之数额,约占全国大学生总数的十分之三四,法律学校之在中国,也可以说是不在少数,不过我们看到许多法律学校的毕业生,好的不能说没有,但是不学无术的实在也不少;再看到许多法律学校的内容很多缺点,也无怪乎社会一般人士对于法律教育的怀疑和攻击。我们要认清中国法律教育的缺点,并不是在于法律学生的数额太多,实在是因为办理法律教育的人们不是以法律学校当做一个教育事业——所谓为教育而教育。我们看到国内的许多法律学校,有几多人是在那里研究法律教育的?再看到中国的出版界,有几种杂志或单行本上,是曾经讨论到这个问题的?一个法律学校,是不是只要设置几个法律课程,悬挂一块法律学院的校牌便可了事?美国法律学校联合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自从1900年成立到现在,每年会集各大学法学专家,于课程的编制,于法律伦理的指导,于学课的教材,于法学作品的发表,于已故法学者的纪念,于与律师、推事的合作等等,均分别组织委员会以研究讨论,斟酌其改善的方法。名法学家像哈佛大学法律学院的教务长庞德(Pound)氏、暨西北大学法律学院前教务长魏格模(Wigmore)氏,于叠次开会时必有重大的言论发表,此所谓在其位而谋其政,办法律教育便尽心力以研究法律教育,这是学者应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