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的水体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对长江流域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追在眉睫,立法的核心问题在于流域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我国目前的流域管理体制存在机构设置重叠、多头管理、多龙治水等问题,现有流域管理机构的性质和权限难以实现综合统一管理的职能。《长江流域管理法制化与人才培养系统化研究》分析了我国现行流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改革流域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初步构建了管理体系,从创设新型的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监督机构、流域管理委员会、长江干线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工作制度以及航运与航道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提出建议。鉴于我国尚未出台长江流域管理相关法律,《长江流域管理法制化与人才培养系统化研究》对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大量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我国制定长江流域管理法规体系提供经验和借鉴。《长江流域管理法制化与人才培养系统化研究》共有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长江航运行政管理法规规范体系(第一章至第六章)。内河航运行政管理法规规范体系和长江航运行政管理法规规范体系总体上是一种包容关系,即适用于长江航运行政管理的法规规范均属于内河航运行政管理法规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长江航运在我国内河航运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长江航运行政管理的实践是内河航运行政管理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的推动力,与其他水系法规规范体系比较,长江航运行政管理法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二部分是我国航运市场管理制度(第七章至第十二章)。管理制度是指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方法来实现管理的任务和目的。政府管理制度是规定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各自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它的核心是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职权的分配以及各机构间的相互协调,它的强弱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在中央、地方、部门、企业整个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航运管理制度,是指管理航运业的管理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主要包括:(1)中央政府航运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航运管理机构的设置;(2)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权划分;(3)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能;(4)管理目标;(5)其他,如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第i部分是我国航道立法的现状分析(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国家层面的航道立法可分为专门性立法和关联性立法,专门性立法主要有:《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航标条例》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所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如《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船闸管理办法》等;关联性立法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长江流域管理法制化与人才培养系统化研究》关注的重点在于国家层面与《航道法》配套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地方层面的配套立法仅提出原则性的建议。第四部分是长江流域人才培养(第十五章)。为了适应事业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逐步建立措施完善、分类科学、符合科技人才成长规律、适合水运事业发展的岗位管理制度,形成一个能上能下、竞争有序的科技人员管理机制,实现航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江流域管理法制化与人才培养系统化研究》系统思考了航道行业科技人才的培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