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解释(四)》)正式实施。针对当前公司诉讼中的突出问题,《公司法解释(四)》的制定主要围绕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的主题,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①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②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结合诉的利益原则,通过第7条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③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第15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④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公司法规定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⑤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明确《公司法》第151条涉及两类不同诉讼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公司法(第三版)》本次修订的《公司法(第三版)》将上述修改内容补充进去,同时本次修订也反映了最近5年以来公司法研究的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