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为导论部分,主要讨论法律方法上的理论困惑,即对于法的发现与法的创造之间难有清晰的界分,以及由此引发的自由裁量权和价值判断任意性的担忧。法律具有不同其他规范的独特性吗?进而我们可以追问,法律推理是否是独特或自主?第二章是对方法论研究的元问题进行讨论。在教义学的方法论研究中,往往不会去检讨自己研究的前提,似乎我们研究得出一个普遍的规则或规律,用以指导司法裁判和正确评估裁判结果。理论与实践之间是否能够区分,或应作何种意义上区分,是我们研究法律推理的前提。文化-哲学的研究进路不但对理论与实践之间作出清楚的区分,而且充分阐明这种区分的可能性及意义。第三章为论文的重心,主要讨论形式与实质区分的不同模式,以及各种法律理论对法的形式性理解。核心部分分析了法律实证主义眼中的法的形式性,特别对于哈特的独立于内容的理由和拉兹的权*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分析。第四章分析法律推理中的利益权衡论的理论形态,以及利益权衡是否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方法,并对利益权衡可能的界限,特别是与法治建构的关系进行反思性检讨。第五章从法律推理的理性形式与权*结构的关系入手,分析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即演绎推理与专制关系紧密,而类比和可辩驳性推理与民主社会紧密相连。因为法律推理总是伴随着权*和权*性决定,因而在此意义上,法律推理不可能完全去神秘化。第六章是简单的结论。法的形式性不能仅从权*性资料(如法律规则)中获得解释,而应从法律话语的社会实践中得到理解,法律规则不是外在于他们的规范,而是他们深居其中的规范和意义世界。法律的形式性实为一个完整世界的象征形式,它不同于其他的象征形式,但它们之间又不是一种概念上的隔离(分析法学的谬误),而是在难以化约的冲突相互形塑,建构对质料与自身的想像。法律推理通过法律理由及权*来建构和维系这个既存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