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专门程序是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规定的儿童利益更大化原则、听取儿童意见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提升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水平的重要途径。如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发达国家普遍在其关于儿童权利和家事诉讼的相关法案中都针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规定专门的处理程序,而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已经在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开始不断关注这一问题。相比于普通民事纠纷,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核心特征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纠纷,构建此类案件专门程序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眼下当前纠纷,而是更大程度地修复发生破裂的身份关系,为涉案未成年人的未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因此,无论是传统少年司法的福利模式和正当限序模式,或者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都不能更大限度地适应这一目标,而应当构建专门的合作主义模式。此外,为弥补涉案未成年人在诉讼能力上的弱势地位,应当建立、完善专门的诉讼监护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检察支持制度、社会观护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并且在案件办案过程中的诉前强制调解程序、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程序、特别执行程序等方面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