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理念肇始于西方且极具深厚的宗教、历史和文化背景,但它已为世界各国所肯认。不仅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各区域性人权公约对人的尊严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对人的尊严做出保障。近代立宪主义秉持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由此推导出人权及国民主权之原理,国家和法律存在的正当目的乃是为了确保人人都过着有尊严的美好生活,维护和保障人的尊严业已成为法治的核心价值与现代法治国家的使命。因此,亟须从宪法层面深入对人的尊严研究,为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并由此构建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人的尊严之法学思辩》首先从伦理学、哲学和法哲学宏观视野出发,深入论证人的尊严作为宪治与法治的正当性,即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人才是*极目的,国家仅仅是手段而绝非目的,国家的一切行为不得损害基本人权与人的尊严。作者从联合国与各区域人权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出发,考察其具体规定,并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梳理。通过对西方典型国家如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中践行宪法上人的尊严的分析比较,总结出人的尊严之宪法保障的一般原理、技术及适用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者探讨了我国贯彻人的尊严的可行性及愿景,并对其典型疑难问题的适用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