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侦查是指法定的侦查机关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严格依据法定程序针对侦查对象所实施的,在主观上有强烈的保密需求,客观上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运用过程中对侦查对象不公开的一种收集证据和査明案情的侦查活动。随着犯罪的智能化、组织化、隐蔽化程度的日益增强,以公开侦查为主导的传统的犯罪侦查模式遭遇了前*未有的挑战,为此,世界各国纷纷运用秘密侦查手段来打击和惩治犯罪,以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但是,由于秘密侦查具有易侵权性的本质特点,如果使用不当,失去控制,就极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为了使秘密侦查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就必须加强对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秘密侦查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在于法治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及权力制衡理论。按照法治理论,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控制。秘密侦查权属于国家公共权力,理应加以约束和规范。正当程序是权利的保障机制,在秘密侦查中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程序,每项制度的设计应高度符合正当程序。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权力制衡理论的基本主张,秘密侦查权作为一种极易侵犯公民权利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赋予的其它权力的严格监督。在西方法治国家,秘密侦查受到了严密的法律规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与制定法在秘密侦查法治化过程中共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依靠制定法对秘密侦查予以法律规制。两大法系秘密侦查法律制度体现出了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特定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等共同的原则。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对秘密侦查的立法是严重滞后的,法律对秘密侦查没有予以系统全面的规定,存在不少缺陷。立法的缺陷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消极后果,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背离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基于此,加强对我国秘密侦査的法律规制迫在眉睫。对我国秘密侦查进行法律规制,应本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同借鉴外国相结合的基本理念,在充分考察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秘密侦查的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并根据法治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及权力制衡理论的要求来进行。在秘密侦查应采取的立法模式方面,综合法律模式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在秘密侦查的程序建构方面,应以保障人权为目标,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具体规定秘密侦查的启动程序、实施程序和结果处理程序。除此之外,还须同时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査制度、程序性制裁制度及国家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