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与儿童福利制度密切相连。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如果涉罪未成年人没有适当的条件回归社会,那么依赖传统刑事司法程序“惩罚”的效果就会较有限。当前,我国涉罪流动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存在固有的社会性缺陷因素,应当从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责任论的视角切入,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矫治工作的福利立场。 《变迁时代的福利司法:未成年人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认为,应通过采取有效的社会支持措施优化司法功能,从制度基础、程序保障和实体保护等角度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落实“尽早”处置与保护的原则。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的问题,为落实个别化处遇目标和服务审前程序功能提供科学的事实依据;改造羁押替代性措施,将其作为体现福利保护理念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等审前程序的转处与保护,从实体上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