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刑法教科书,只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形式、分类、刑事责任以及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身份等几个有限的问题展开讨论。针对共犯论的体系、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的因果性、共犯的本质、共犯与正犯的关系等共犯论的根基性问题,不仅较少涉猎,相关研究远远没有获得充分、深入的展开。比如,有关共犯的处罚根据,即共犯没有直接实施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缘何还要受处罚的问题,我国刑法通说采行的是缺陷丛生、在大陆法系已被完全淘汰的责任共犯论的立场;又比如,在共犯的性质问题上,早已被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所摒弃,将心情刑法发挥到ji zhi的共犯独立性说依然在我国刑法学界大行其道。再比如,在共犯的本质和共犯要素从属性问题上,否定“责任个别作用”的犯罪共同说和极端从属性说,不仅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拥有相当广泛的学说和市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共犯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更重要的是,这些陈腐过时的共犯理论很难有效地指导和应用于实践,进而导致不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共犯人的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