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总序
003 自序
001 导论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辨析
006 第一节 一个共许前提——社会危害性
006 1. 不同法系中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表达形式
010 2. 对“前提”的质疑
013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并非行为的固有属性
013 3. 哲学上的“属性”问题
015 4. “犯罪”性质的变异现象
018 5. 自然的东西既不善也不恶
019 6. 误解与重新约定
021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在价值判断中才得以显现
021 7. 价值判断的范式过程
026 8. 能否逾越事实和价值之间的鸿沟
031 9. 价值结论的三种基本取向
032 第四节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主体——社会主义文化群
032 10. 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034 11. 国家只是形式上的判断主体
037 12. 法律之应然根源于国家之应然
040 13. 法律的终极效力
043 14. 亚文化群与主文化群
046 15. “工具论”应当休矣
049 16. “死法”的症结之一
050 17. “恶法”应否服从
053 18. 法律控制与宽容精神
062 19. 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
069 20. 平等与自由的悖论——兼谈自然法
081 21. 小节——天国之梦
083 第五节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效用原则”
083 22. 价值标准基于需要和利益而形成
085 23. 需要和利益发源于生活的体验
087 24. 亚文化群的价值标准
088 25. 价值评价中的混乱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