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善的基本原则出发,格林进入政治领域,根据善的共同性和个人之善与他人之善的一致性,他指出早期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观,他担倡一种符合共同之善的积极的自由观。格林的积极自由必须通过国家来实现。一方面,限制“为所致为的自由”需要一种公共权力机构。另一方面,积极的自由的实现还要靠国家提供保障。从消极的自由观出发,早期自由主义对国家也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他们主张个人是可以自律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国家的作用充其量不过是为了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保障,就像“守夜人”一样,国家的职能仅限于保护私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卫国防。格林批驳了作为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说,主张国家的积极职能,认为国家对于个人的幸福和共同之善的实现来说,不仅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且可以积极地促进个人幸福。对于作为公共福利的代表的国家,个人在道德上必须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