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没有更充分、更有效的清洁能源取代化石能源情形下,核能不可替代的作用无法否定,特别是中国。本书从全球核能发展的总体状况、主要核国家的核能立法等出发,分析它们的立法体系和经验,并对民用核能领域的相关立法理论做了探讨,以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实证参考和理论基础。我国核能领域的立法现实是尚未构建系统和健全的核法律体系,由立法机关通过的专门法律只有《核安全法》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两部。我国核能利用立法主要不足有:缺少统率核能利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多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较低;有关规定零散、不成体系;多部门管理造成的职能重叠或相互推诿现象严重;核损害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单薄等。核能领域立法的国际性较为突出,国际原子能机构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有关国家核能立法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目前主要民用核能国际条约有《核安全条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等十多个。在借鉴相关国际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立法建议等基础上,结合前文论述,我们应围绕“好的法律就是特定领域规律的反映”之核心,构建以《核能(基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制定《核安全法》《核发展法》《核责任法》等单行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指南和标准等;立法进路是:先制定核能基本法和核安全法,然后是其他单行法;建议将正在讨论的核能基本法的名称由《原子能法》改为《核能法》;建立独立于国务院各部门、具有一定权*的专门的核能管理部门;完善核技术核设备投资及出口、进口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