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正义这一理想层面的价值之下,规则治理、纠纷解决和公众信任是中国大陆在实践层面的司法目标,由是司法考核制度的目标在于通过客观评估司法行为以保障司法职能的履行。司法考核制度是司法官身份法之一项过程性、从属性制度,其功能在于以司法官行为的客观评估,为司法官晋升、惩戒等提供符合公平原则的参考。以司法考核制度之目标、目标实现机制之效用原理、司法考核制度的法律定位为约束条件,方可进行具可行性的规则之完善。目标设定的合理性可以避免由于目标错置导致的制度实施的无效和负效应;基于制度关联性的效用考量可以减少因制度冲突带来的负效应,避免因关联制度条件不具备而造成的效用落空。司法考核制度实然与应然的反差,原因在于政策规则对法律规范的侵入,应当基于正当性价值判断将政治考量纳入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吸收政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