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1.2.2国内研究现状
1.3研究结构与方法
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概述
2.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理论意涵
2.1.1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定义
2.1.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诠释
2.1.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内涵特征
2.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实意义
2.2.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2.2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策略转换的需要
2.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制度价值
2.3.1秩序价值
2.3.2正义价值
2.3.3永续发展价值
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状及实效
3.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现状
3.1.1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方面的法治
3.1.2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方面的法治
3.1.3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治
3.1.4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治
3.1.5财政转移支付与征收资源税费方面的法治
3.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运行实效:以湖南省为样本
3.2.1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3.2.2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取得的成效
3.2.3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存在的问题
3.2.4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对全国的标本意义
4.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
4.1.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结构性问题
4.1.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具体制度问题
4.1.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4.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4.2.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先行经验不足
4.2.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具有综合性
4.2.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背后关涉复杂利益博弈
5.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镜鉴
5.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实践
5.1.1德国
5.1.2日本
5.1.3美国
5.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经验启示
5.2.1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形成多层次的法治体系
5.2.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融合政策与法治工具
5.2.3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区域与产业法治相协调
5.2.4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需要规范、援助、转型相结合
6.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完善
6.1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基本思路
6.1.1应专门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展开立法
6.1.2专门立法的形式应当是行政法规
6.1.3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6.1.4应与地方立法结合形成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6.2国家层面相关立法的构建与完善
6.2.1国家层面立法的原则与框架
6.2.2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
6.3湖南省专门立法的探索
6.3.1湖南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6.3.2章节安排的内在逻辑
6.3.3《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的框架结构
7.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司法保障的完善
7.1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理念
7.1.1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
7.1.2确立预防与恢复性司法理念
7.1.3树立公益性司法理念
7.2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
7.2.1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7.2.2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
7.2.3构建环境诉讼基金
7.3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7.3.1改进行为保全制度
7.3.2改进财产保全制度
7.3.3改进先予执行制度
7.3.4改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7.4强化环境刑事司法适用
7.4.1环境犯罪规定的完善
7.4.2对环境犯罪财产刑和非刑罚手段的完善
7.4.3刑罚适用原则的改进
附录《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立法建议稿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