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创新为目标,以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为中心展开,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创新机制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以及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第二部分评述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分析了商法学视野下破产管理人权责利的内容,详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价值和内涵。第三部分在分析比较国内外破产管理人资格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法理学、经济学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商法视野下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和条件,,提出我国应当实行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推动破产管理人的规范化、职业化。第四部分在综合比较破声管理人选任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存在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选任方法对破产程序的影响。明确指出在破产管理人选任过程中,应当坚持适任原则为首xuan原则。第五部分在论证选任与监管关系的基础上,阐述了市场准入与资质管理的必要性和资质管理机构设置的正当性,分析了设立行业协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分别设置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单个债权人、人民法院、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和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