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规范化:文书卷宗示范》第*编为收案编。刑辩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中,始于授权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编者以辩护实务的时间顺序为线索,将收案阶段刑事辩护卷分为接待、受案等部分,结合本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所需主要文书将之归整成卷。 第二编为侦查阶段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辩律师在此阶段的工作范围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以及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或通信等。鉴于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具有范围广、复杂程度高等特点,编者针对本阶段的辩护工作,结合刑辩力机构律师和其他律所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积淀的知识、经验、辩护逻辑和实战技巧,将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重点总结为会见、沟通、调查取证、刑事和解、发表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七项辩护工作。 第三编为审查起诉阶段编。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没有被撤案的,则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进入该阶段,刑辩律师的辩护权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扩展,刑辩律师除了享有侦查阶段原有的辩护权利之外,还享有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利,以及与当事人核实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等。由此,刑辩律师则可以对整个案件的案情进行更为详尽的了解、更为全面的掌握。与此同时,刑辩律师在全面掌握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之后,即可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对整个案件的罪与罚作出更为深入的判断,并进而形成比侦查阶段更为全面、更为精准的辩护方案与辩护策略。 第四编为审判阶段编。在审判阶段,刑辩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介入诉讼程序,协助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相较于被告人独自行使辩护权,刑辩律师的介入,一方面,能为被告人提供信赖的法律帮助;另一方面,鉴于刑辩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刑辩工作经验,能在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方面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也可在某种程度上促使法官、检察官更积极地关注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